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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(清环连州罚﹝2023﹞05号)-东莞市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


来源:本网 发布时间:2023-04-19 17:34:00 字体大小: 浏览次数:-


清远市生态环境局

 

组合 8环连州罚﹝2023﹞05

行政处罚决定


名称:东莞市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85961776

地址: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石鼓大龙路1922017

本机关于20221117日对你单位违反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监督管理办法》一进行调查。经调查,你单位编制的《连州景汇鑫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.2亿米PVC人造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》、《广东海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米PVC人造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》存在源强核算不全及方法错误问题。以上事实有省生态环境厅文件、环保咨询服务合同相关证据材料证实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的规定。

本机关于2023324日通过邮递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等权利,对此,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、申辩。

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,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。

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》第七条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处以通报批评并失信计分5分。

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。

联系人:梁颖丽               电话:0763-6601673

地址:连州市吕仙路18号      



清远市生态环境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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